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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标〔2015〕2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16:52     作者: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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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建标〔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市政管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办,黑龙江垦区残联:

    近年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十一五”期间,组织100个城市开展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动了“全国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无障碍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初步形成我国城市无障碍化基本格局,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了便利,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量大面广的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尚未系统开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不适应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需要。

    开展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通过长期努力,逐步改善村镇无障碍环境。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纳入村镇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分步推进。把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地理、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和特点,按照改善村镇无障碍环境的总体要求,根据农村残疾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效。

    ——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立足现有条件和财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以推进与残疾人、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村镇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为重点,有序推进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在推进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中,要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动员群众参与。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基本健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村镇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不断推进,村镇无障碍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措施

    1.科学规划。各地在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要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用地竖向规划,优化道路交通组织,合理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在开展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等相关详细规划设计时,要注重深化、细化相关内容,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及时指导无障碍工程设计和建设。

    2.加强监管。对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村镇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各地对已建成的村镇无障碍设施要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发挥作用。

    3.推进改造。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需求,与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积极协调财政、卫生、文化、金融、商业、供销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积极推动村镇公共活动场所、公共设施和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各地要结合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工作,整合资源,同步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4.广泛宣传。要通过公益广告、宣传标语、张贴挂图、印发资料、编写板报等多种形式在村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发挥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形成关心、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积极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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