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神VI·(中国)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养结合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7〕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5日 14:39     作者:集团总部    

分享到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红字〔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民政厅(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民政局、老龄办:

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和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席大大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让广大老年人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积极参与,创新机制。红十字会要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带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模式和工作机制,共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红十字会要结合实际,激发潜力和活力,发挥自身特点,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开拓创新,循序渐进,科学安排。

发挥优势,重点突破。红十字会要发挥在应急救护培训、红十字志愿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在人员培训、志愿服务等方面深入探索。

试点先行,积累经验。红十字会总会将选择部分地区进行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试点,摸索积累经验,总结工作模式,逐步推广。

(三)阶段目标

到2018年,在5个省份10个城市开展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试点,探索参与养老服务方式、内容、保障、考核、监督等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按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积极开展试点。

到2020年,出台较完善的红十字参与养老服务政策,建立稳定的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初步建立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的培训网络和志愿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参与养老服务人员知识技能培训和医养结合服务

发挥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的优势,编写红十字养老照护知识与技能培训教材,通过开展老年人应急救护、养老照护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家庭照护者、养老护理员、养老服务志愿者服务能力。

在红十字急救员中普及养老照护知识与技能。

鼓励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培训机构获得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资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质等。

鼓励红十字会参与医养结合服务,以及养老服务中应急救护的相关工作。

(二)参与开展红十字养老志愿服务

建立以红十字志愿者为核心的红十字养老志愿服务队伍,积极组织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满足老年人日常需求的志愿服务活动。

动员和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创新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深入家庭、社区和养老机构等开展针对老年人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

鼓励具备条件的红十字会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结合实际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

在红十字会支持的灾后重建、博爱家园等项目点,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配备。结合本地实际,参与红十字社区养老服务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等。

(四)参与开展对老年人的公益援助项目

积极开展对老年人的公益援助项目,要科学设计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项目要优先支持面临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等老年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红十字会要充分认识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主动作为,扎实做好参与养老服务的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将红十字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相关规划,要共同研究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二)加强能力建设。红十字会、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积极开展针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志愿服务骨干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掌握参与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必备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各级红十字会、老龄办要加强配合,积极组织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对志愿者开展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有特点的养老志愿服务活动。红十字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申请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补贴、开展社会募捐等,完善参与开展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级红十字会、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加强对本指导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报告。

民政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5

打印本页 关闭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