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神VI·(中国)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医养结合

    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35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5日 14:42     作者:集团总部    

    分享到

    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4〕1358号

    北京市、湖北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的要求,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

      试点工作将重点在远程医疗的操作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收费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研究制定适用于面向养老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相关政策、机制、法规和标准,探索市场化的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在局部地区构建有利于面向养老机构开展远程医疗应用的整体环境,验证完善各类政策,建立面向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水平,探索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北京市、湖北省、云南省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社会福利院、东湖高新区佛祖岭福利院与湖北省武汉市第十一医院,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福利院与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合作开展政策试点工作。

      (二)上述试点省市要研究建立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重点包括:

      1、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操作规范、责任认定办法。

      2、研究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和远程会诊后的转诊绿色通道。

      3、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及有关要求,研究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

      4、研究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5、研究建立患者隐私保护机制,以及推进远程医疗应用的人才保障、资金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

      6、可以选择具有丰富远程医疗实施和运营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研究建立基于第三方的市场化远程医疗服务模式、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

      (三)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湖北省武汉市第十一医院、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等3家试点医院要面向合作养老机构,开放优质医疗资源,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以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门诊和远程查房等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双向转诊服务。研究建立面向养老机构的医疗救治绿色通道。

      2、提供临床教学和继续教育培训服务,帮助养老机构提高医疗护理人员的救治能力和服务水平。

      3、指导养老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常见病和慢性病治疗,提高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健康意识和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四)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社会福利院、东湖高新区佛祖岭福利院,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福利院要按照本省市的统一部署,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配合试点省市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的相关政策、机制和标准。

      2、建设完善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求的远程医疗信息系统,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建立完善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

      3、在合作医院的指导下,开展老年人健康查体、慢性病管理、急诊救治咨询、心理慰藉、远程看护和基于健康档案的健康管理等服务。

      4、发挥辐射作用,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周边社区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省市的发展改革、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决策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政策,组织养老机构与合作医院编制试点工作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要明确提出拟制定、修订和验证的远程医疗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时间表和路线图。

      (二)试点省市养老机构和医院,要按照“填平补齐、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依托现有系统,采购安全可控的设备和服务,完善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技术和服务体系,严禁重复建设,并与其它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三)2014年9月4日前,试点省市养老机构和医院将联合编制的试点工作方案,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申报材料的具体报送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完善性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民政部将支持试点养老机构改善服务条件,提高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康复护理水平。卫生计生委将指导试点省市研究制定促进面向养老机构远程医疗发展的相关政策,并加强远程医疗服务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友情链接: